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象山县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3-02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22〕2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象山县2022年度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 - 3月20日(超过申报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要求的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象山县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具体支持内容及相应证明个性材料:


  1.申报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支持跨境电商空间载体示范建设、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中心)建设应提供:

  (1)空间载体实体照片及日常运营照片;

  (2)租赁协议、委托运营协议等运营主体证明材料;

  (3)获得相应评定及示范的证明材料。


  2.申报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应提供:

  (1)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后台年度交易数据截图复印件;

  (2)后台数据销售额汇总表。


  3.申报推动优势产业与电商融合发展应提供(2022年网络销售额增长不低于100万元):

  (1)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后台2022年度及2021年度交易销售额数据截图复印件;

  (2)2022年度及2021年度后台数据汇总表。


  4.申报支持企业通过线上平台拓展业务应提供(申报自建线上平台投入费用不低于30万元):

  (1)与平台签订或委托建设的合同复印件;

  (2)费用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3)平台截图打印件。


  5.申报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电商相关展会应提供:

  (1)证明展位数量的相关材料;

  (2)展位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申报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工作应提供:

  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业务数据证明。


  7.申报鼓励跨境电商服务设施建设应提供:

  (1)海外仓位置图、平面图 (须注明面积)、实体照片及日常运营图文资料等;

  (2)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银行付汇水单及海外仓项目建设(购买、租赁、并购等)合同等权属证明;

  (3)涉及对外服务的需服务企业数量、服务内容合同 (协议)等证明。


  8.申报加强跨境电商出口品牌培育应提供:

  (1)境外商标注册或国际认证证书、注册商标或国际认证产品跨境平台销售截图相关材料;

  (2)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据或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据;

  (3)申报跨境电商知名品牌需提供获得“省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相关证明材料。


  9.申报做大做强直播电商品牌应提供:

   申请企业2022年度所属直播间直播场次、直播销售额截图及其它直播销售额证明材料。


  10.申报培育壮大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应提供:

  (1)申请单位与主要平台签订的机构合作协议复印件:

  (2)申请单位与主播签订的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本地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4)申请企业2022年直播电商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11.申报鼓励推动传统企业直播应用应提供:

  (1)申请企业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委托协议复印件;

  (2)申请企业2022年度所属直播间直播场次、直播销售额截图及其它直播销售额证明材料;

  (3)申请企业2022年度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佣金金额相关证明材料。


  12.申报鼓励企业开展农村电商营销活动应提供:

  (1)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或镇乡街道出台的活动方案及直播界面截图、现场活动照片、总结、报道活动开展等证明;

  (2)通过产销对接、直播促销活动实现的网络销售额、明细清单、相关电商后台截图明细。
    

  13.申报鼓励企业电商下村应提供:

  (1)APP、小程序等平台截图证明;

  (2)覆盖村点数量及相关证明材料。


  14.申报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提供(培育企业或个人直播实绩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1)公共直播间的实体照片及日常运营图文资料等;

  (2)租赁协议、委托运营协议等运营主体证明材料;

  (3)运营企业与培育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4)培育企业或个人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证明材料;

  (5)培育企业或个人2022年度直播间直播场次、直播销售额截图及其它直播销售额证明材料。


  15.申报鼓励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应提供(被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实绩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照片及日常运营图文资料等;

  (2)运营企业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

  (3)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实绩截图等相关证明。


  16.申报鼓励建设完善电商供应链平台应提供(县外):

  (1)县外快递单量数据统计证明材料;

  (2)快递公司结算付款发票等凭证;

  (3)供应链平台及产品销售等相关证明材料。


  17.申报鼓励建设特色产业电商基地应提供:

  (1)获得平台官方认定的产业电商基地资质证明材料;

  (2)产业电商基地实体照片及日常运营图文资料等。


  18.申报鼓励申报创建电商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电商大赛应提供:

  获得市级以上电商试点、示范或电商大赛三等奖以上名次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或第三方审计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四、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辖区镇乡街道,镇乡街道出具初审意见(需签字盖章)后,于2023年 3月20日前汇总报送县商务局电子商务科(宾阳路35号607室,联系人:陈俊巧,0574-6572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