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江北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发布时间:2022-06-24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直播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1〕76 号)精神,充分发挥直播电商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带动效应,高质量推进江北直播电商经济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江北区依法注册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企业、直播电商基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等。

(一)直播电商平台企业,是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直播电商服务,负责搭建和维护场景,制定交易和服务规范的网络平台企业。

(二)直播电商基地,是指江北区域范围内以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载体,载体需配备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能满足入驻企业产品展示、电商直播、专题培训、沙龙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基本业务需求。

(三)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建立经纪机构账号,并为签约主播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孵化培训等服务的企业。

(四)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是指为品牌企业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作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的企业。

(五)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等。

二、政策条款

(一)支持“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

1.支持“头部”直播电商平台和企业引进。对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总部入驻江北或在江北设立官方认证运营基地的,规划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上,落户首年基地直播电商销售总额 20 亿元以上、签约主播数量 500 人以上的;或上年度落户江北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含)以上的“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签约主播数量 500人以上),经区政府认定,根据企业综合贡献,对年度直播电商销售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20%以上且累计签约主播数量10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三年房租租金全额补助,同时对企业建设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费用,一次性给予 50%的补助,两项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2.支持“头部”直播电商主播引进。对落户江北且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 3 亿元以上的“头部”主播,经区政府认定,按照绩效对等、协议约定的原则,对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增幅在 10%以上的主播在江北工作期间给予住房房租租金全额补助(租金标准不高于江北人才公寓(140 平方米)价格),并结合主播个人对江北综合贡献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对符合江北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计划的,按高层次人才政策执行。

(二)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

1.支持新设直播电商基地。鼓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新建直播电商基地,对规划面积在 3000 平方米(含)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 8%以上,设有选品中心,直播间数量 10 个(含)以上,注册登记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 10 家以上,建设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不低于 150 万元的新建直播电商基地,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方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2.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直播电商基地符合新建基地标准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基地运营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商品销售)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基地入驻企业年度直播电商销售总额 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且增幅在 30%以上、3000 万元(含)—6000 万元且增幅在 20%以上、6000 万元(含)—1 亿元且增幅在10%以上分档,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方最高不超过 20 万、50 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发展

1.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对上年度落户江北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3 亿元的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签约主播数量累计达到 300 人、500 人以上),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 20%以上的企业在落户头三年按照 40%、30%、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500 万元的补助。

2.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提质发展。对网络直播经济机构(签约主播数量 20 人以上)、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签约品牌企业数量 3 家以上)等各类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商品销售)首次达到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农村直播电商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依托农村产业资源合法建设农村直播电商基地,对农业经营主体(区级及以上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规划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以上,设有选品中心、直播间的特色直播电商基地,销售农产品有明显集聚度或区域特色的,通过直播电商带动年度线上线下销售规模超过 300 万元的,经区级商务部门和农业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直播电商人才培育

鼓励我区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培训内容的,按照获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最高 800 元/人的补助(属于农村直播电商人才培训项目的,标准为 1000 元/人)。

(六)支持直播电商氛围营造

1.支持直播电商网红品牌培育。鼓励企业打造本土网红品牌,对通过直播电商模式孵化出年度直播电商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个品牌(纳入“江北农好”品牌名录的,直播销售额超过 200 万元),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2.支持直播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直播电商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整合直播电商产业链各项资源,为企业从事直播电商业务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功能。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并纳入数字化改革项目中的,软件开发费用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开发费用给予最高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直播电商企业示范创建。对直播电商基地、企业被国家、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首次认定为直播电子商务类示范基地(园区)、

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4.支持直播电商行业活动举办。鼓励企业举办具有宁波(江北)特色和行业影响力的直播电商经济活动,对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的,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宣传、布展、场租、道具、舞台演绎等)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属于市、区重大活动的,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附则

(一)同一企业当年度申报时,同一事项不得同时申报,且当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第一条除外,且获得第一条补助的企业,第二条、第三条不再享受)。企业申报同一项目第一次上台阶给予全额补助,第二次再上一个台阶给予差额补助。具体项目申报要求将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企业当年如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其中一项重大问题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均不享受本政策。

(三)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处理。

(四)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同时,本政策与区现行面上服务业百强、服务业新招引政策以及其他政策同类型相关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

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意见自 2022 年 5 月 17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止。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意见施行之日前,符合本意见政策奖励条件的,参照本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