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镇海区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申报的通知发布时间:2022-03-31

各镇(街道)、园区:

   根据《关于印发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区委〔2018〕32号)和《镇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区商务〔2019〕4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电子商务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镇海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区商务﹝2019﹞49号)文件要求的园区管理方及各类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对象主要包括:

(一)电商园区运营管理方;

(二)电商园区内新注册(含区外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

(三)年度平台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

美元及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

(四)年度网络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明显的

电商应用企业;

(五)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其中公共交易部分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商交易(服务)平台;

(六)B2B贸易中利用电商平台以海外仓备货形式出口企业。


二、申报项目、奖励补助标准

(一)2021年度电商园区运营管理方租金补助:对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达20家以上且占入驻办公企业总数的60%以上,电商企业租赁面积达60%以上的电商产业园区,给予为期三年的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单个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2021年度电商园区运营管理方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区级电商园区运营机构,第4至第6年按园区入驻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当年度园区内注册电子商务企业已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部分除外)。

(三)2021年度新注册企业财政贡献奖励:给予电商园区内新注册(含区外迁入)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其电子商务业务部分前3年按企业综合贡献给予全额奖励性补助。

(四)2021年度跨境电商试点企业扶持奖励:对年度平台网络销售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进入宁波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五)2021年度扩大经营奖励:电商应用企业(含跨境电商)年度网络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同比去年销售额每新增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2021年度公共电商交易(服务)平台奖励:线下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绩效突出,年度平台交易额突破5000万元(其中公共交易部分突破3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平台公共交易额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2021年度B2B贸易创新奖励:对B2B贸易中利用电商平台以海外仓备货形式出口的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性补助,每家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及要求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纳税证明、企业有关资质、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视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电商园区租金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

1、园区土地和建筑产权证明,属租赁性质的,同时须提供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2、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

3、入驻园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

4、入驻园区企业电商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网上销售”业务;或截屏打印在第三方或自营电商平台的本企业账户,并且证明电商业务占企业总业务比例不少于60%,加盖公章确认。

(2)电商服务类企业需提供与电商企业的服务合同(证明)及实际开展业务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确认。

(五)申请电商园区运营管理方贡献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园区土地和建筑产权证明,属租赁性质的,同时须提供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2、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

3、入驻园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

4、入驻园区企业电商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网上销售”业务;或截屏打印在第三方或自营电商平台的本企业账户,并且证明电商业务占企业总业务比例不少于60%,加盖公章确认。

(2)电商服务类企业需提供与电商企业的服务合同(证明)及实际开展业务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确认。

5、园区企业完税证明。

(六)申请新注册(含区外迁入)电商企业税收返还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企业与电商园区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

3、企业电商业务年度审计报表。

(七)申请跨境电商试点扶持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由跨境电商主管部门盖章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试点企业名单和跨境电商交易数据。

(八)申请电商应用企业(含跨境电商)扩大经营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电商)证明:第三方平台(含跨境电商)账号截图,加盖公章确认;

2、企业在各电商平台的年度累计交易数据证明:企业后台电商交易数据截图,加盖公章确认。

(九)申请鼓励发展公共电商交易(服务)平台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平台注册登记证明,加盖公章确认;

2、平台年度交易数据证明:平台后台电商交易数据截图,加盖公章确认;

3、平台业务(分为自营和公共交易部分)年度审计报表。

(十)申请B2B贸易创新发展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

1、海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和海外关联企业的股权或股东关系证明;

3、由海外关联公司持有或租赁的海外仓产权证明;

4、企业向海外关联公司的海关出口报关单汇总表,收货仓库应是相关海外仓,多个海外仓出口数据可以累加。


四、申报时间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辖区内园区和企业申报和初审,各企业将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商务局。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


五、审核时间


   区商务局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扶持名单和金额,并通过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服务平台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对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对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商务局转拨。


联系人:熊雨苗   联系电话:89287326